如果說粗口是次文化,那就是把文化用一種標準去評價。這種標準可以是優雅程度、可以是普及程度,於是不同標準評價一種文化,會有不同的結果。長毛在立法會說仆街,和曾蔭權的疑似「狗Up」,再一次掀起社會討論,陳雲再在明報撰寫粗口文章,算是上次信報文章的補充。然而,紛紜的討論中,更有趣是傳媒如何處理仆街這兩個字。
若果你是編輯,你會刊登「仆街」或是「X街」?
香港媒體是可以刊登粗口的,某幾位專欄作家常在報章爆粗,日常生活中粗口也佔常用語言一個很大的比重,報紙是把生活用文字寫出來的東西,理應容許粗口存在。把「仆街」寫成「X街」是一種忌諱,顧忌的是身份和品味,說穿是一種社會規範。就好像有人會把「做愛」說成「咩」、「搞野」,他們不肯直接把「做愛」說出來,但說「搞野」卻琅琅上口,彷彿是另一回事。於是乎,忌諱的內容不再是一種行為,而是一個字眼。
當忌諱的不是一種行為、思想,而僅僅是一個字眼,事情便變得無聊。大概就是我不說你仆街,說你是百佳;不說你弱智,說你是智將,事情沒有改變,侮辱仍然存在,但你會否從嬲怒變成一笑置之?尤其是報紙,報紙可以用千奇百怪的方法取得驚天動地的資訊,當中包括大量不道德的渠道,然後是有所偏頗的報導。然而,引述某人的粗口,是一種有事直說的表現,而某人的確說過這樣的事情,在沒有構成誹謗,而字眼又是人所共知,甚至有所共鳴的時候,直接刊登也沒有問題。若果編輯認為是有侮辱成份,那便乾脆寫「某人爆粗」就算了,寫「X街」是最無聊,而又最低手的做法。
星期四, 四月 02, 2009
仆街不能刊登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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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意見:
粗口很多,寫「某人爆粗」不清楚某人爆的是哪一句嘛。
如果想清楚表明便直接寫好了。
既然不想表明,又何必告訴你詳情,說出事情性質便可以。
想清楚表明,可是尺度不容許直接寫,只好寫得委婉一點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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